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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吴亦凡案二审宣判:聚众淫乱人员中应不含未成年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次数:116    评论

11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一审宣判后,吴亦凡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亦凡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又构成聚众淫乱罪,应依法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吴亦凡的上诉,维持原判。吴亦凡近亲属、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旁听了二审宣判。

凤凰网娱乐就此对关键问题咨询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扬律师进行解答。

凤凰网娱乐:法院提到,吴亦凡是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聚众淫乱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首要分子”具体是什么样的判定标准?

李扬律师: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首要分子或多次参与是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会从重处罚,从判决来看,并没有披露这一点,那么聚众淫乱人员中应是不含未成年。

首要分子一般指淫乱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或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凤凰网娱乐:吴亦凡案是不是到此算是终结了?

李扬律师:我国虽是两审终审,但是并不意味着二审判决后,该案件就盖棺定论。因为我国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如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子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实践中来看,出现足以改变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是重新审判较为常见的情形。但新证据需要具有确实、充分的证明力才可以。片面证据、传来证据等本身证明力较弱的证据,一般难以影响事实的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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